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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名称: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设定依据:部门规章:《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接收企业年金方案;
2.审核阶段:审查、指导企业制定年金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3.送达阶段:对审核符合要求的方案进行备案并向企业复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
2.未严格履行核准程序和责任,导致违反规定备案的;
3.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政策规定办理备案的;
4.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号码:(0871)63351320,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320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1)63352268;
3.信函投诉:中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350室,邮政编码:650500;51.网站: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rsj.km.gov.cn),电子邮箱:kmsrsj@vip.km169.net。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