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以下单位未出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以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准予延续该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公示(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