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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昆明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03-09  来源: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同意,《昆明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于日前发布施行。 《实施细则》总结以往经验、开拓创新,呈现出五个方面的新特点: 一是适用范围更加明确。适用范围为我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参照管理人员。 二是奖励种类更加规范。《实施细则》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六种,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三是奖励权限更加明确。《实施细则》规定,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级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级党委、政府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的程序、权限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逐级审核报批。   四是奖励程序更加规范。对以县委、政府名义、市级机关名义、市级机关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名义、市委市政府名义等四种方式给予公务员奖励,分别明确了申报办理的程序。   五是奖励更加制度化。《实施细则》规定,对公务员的奖励,主要分为几个层次,即县级党委、政府表彰或市级机关表彰每年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市级机关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每三年一次,市级党委、政府表彰每五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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