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机构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权,为具体经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业务机构。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滇池路支行为承贷银行。
二、贷款对象
(一)贷款对象为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含2年)以上的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地人员、残疾人、“两后”人员)、军队退役(含自主择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返乡创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1.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上,3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的加工制造业;
2.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上100人以下,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商贸零售业;
3.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上100人以下,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批发业;
4.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上400人以下,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住宿和餐饮业。
三、贷款期限及额度
(一)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且不享受贴息。
(二)额度: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创业人员,可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后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招用人数每人5万元以内,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我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根据实际吸纳人数,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四、贷款贴息
属微利项目(除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
五、担保
(一)个人贷款担保
1.保证。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需由昆明地区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已退休年龄在70周岁以内)作担保,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抵押或质押。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由贷款申请人或昆明地区的第三人以其个人合法所有的第二套或一套以外的房产、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3.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了《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确实找不到担保人的,经市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推荐,可取消担保。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
1.保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由昆明市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2.抵押或质押。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六、申贷程序
(一)个人申贷程序
1.申请
(1)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为“社保站”)进行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填写《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征信查询表》,“社保站”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局业务处室进行征信查询,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
电子邮箱:kmjy_sqc@yahoo.com.cn
(2)经征信查询合格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我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前,《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失业保险手册》、《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继续使用,下同)、《营业执照》或《租赁协议》、《税务登记证明》、场地证明、《婚姻证明》、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还需提供原件一份,填写《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社保站”受理后上报乡镇(街道)“社保所”初审。
2.初审
乡镇(街道)“社保所”收到“社保站”上报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
经征信查询合格的申请人,“社保所”要督促或配合“社保站”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项目、经营情况、还贷能力以及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入户调查,签注意见后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审。
3.复审
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属“社保所”上报的贷款申请人情况及材料进一步核实,并对复审情况提出意见,报市局审批。
4.审批
市局贷审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县(市)区上报的贷款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并向承贷银行开具《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保证书》。
5.签订借款合同
承贷银行根据《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保证书》,按信贷程序和要求与借款申请人集中签订借款合同。
(1)经市局批准的借款申请人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按约定时间、地点,携配偶、担保人带齐相关证件和资料,由承贷银行深入当地为其签订借款合同。
(2)借款合同签订后,由市局在借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签注。
6.发放贷款
《借款合同》签订后,承贷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并将“存折”和“银行卡”发放给借款人。
7.还贷
(1)还贷模式由申请人与承贷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
(2)有中国银行营业网点的县(市)区,借款人可就地就近到营业网点归还借款本金(息)。没有设中国银行营业网点的县区,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统一收取还款本金(息)后,及时将借款人的还款汇到中国银行滇池路支行。各县(市)区不得用失业保险基金和再就业资金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贷程序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直接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企业职工花名册;
(4)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5)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登记表》;
(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参保职工名册;
(7)上年度和申请前一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
(9)担保的相关材料;
(10)《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11)劳动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2.核实和审批
市局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申请和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经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并签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3.签订借款合同
审批通过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承贷银行按信贷程序和要求与其签订《借款合同》。
4.还款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还款按照与承贷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七、跟踪服务
社区“社保站”、街道(乡镇)“社保所”、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实行跟踪服务制度,在借款合同生效期间,要定期不定期回访借款人,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取得实效。特别是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一次还款期间,每月至少要对借款人进行一次指导和帮助。出现借款人因停业、歇业、项目变更、场地变更、项目由他人经营、业主病残或病故、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和未按期还款时,要及时向市局业务处室上报相关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借款余额。
八、原《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操作办法(暂行)》(昆劳就〔2007〕43号)废止,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