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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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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解答

[作者:就业局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8-17 15:51 来源:]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明确的参保范围是哪些?

    答: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劳动者失业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并提供依据,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赔偿。

3、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当年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应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可自愿选择与其他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失业人员相同。

4、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失业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给予妇女生育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给予丧葬补助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给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给予创业补助。

5、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参加失业保险后,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出现下列情形,界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或开除,用人单位打击报复被迫辞职,开办个体工商户失败,灵活就业后无力维系并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失业超过30日。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费,职工失业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应扣除未缴费时间,用人单位以后补缴单位欠费,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不再重新计算。

 6、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7、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由省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确定。2015年一类地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高新区、经开区、旅游度假区)分别为11381046953元/月,二类地区(其他县区)1019926820元/月。

 8、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须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若因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申报时应提供材料:《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已办理失业登记;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及复印件;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向经办机构提交指定开户银行的银行存折信息;享受领取失业金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等医疗保险相关信息;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9、出现什么情形时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女性失业人员如何申请生育补助?

    答: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应提供《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准生证、出生证、费用凭证,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1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死亡的,是否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违法和犯罪死亡除外),其家属可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应提供《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12、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未纳入国家鉴定的工种)的,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7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性质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求职成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材料,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未纳入国家鉴定工种)、费用凭证;申领职业介绍补贴,应提供《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费用凭证,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1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能否享受创业补助?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确认开业已满3个月且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创业补助,原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再保留,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新参保之日计算。

14、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就业补助?

   答: 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和提供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履行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就业补助。被录用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未完期限,给予保留。

15、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如何处理?

 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本次失业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剩余期限合并,但合并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

16、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参保待遇有哪些?

    答: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本单位已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当地同类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

17、失业人员跨省转迁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接?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省转迁,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的,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费、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后三项按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计算),转往迁入地失业保险机构;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的,一次性发给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提前终止失业保险待遇期。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省内转迁,只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不划转失业保险各项费用。迁出地向迁入地提供个人参保缴费的信息资料,由迁入地失业保险机构根据其失业前12个月的月均缴费工资与迁入地的失业保险金对应标准,为其核定和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中,因考入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就学或者跨省转迁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一次性发给失业保险金。

18、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造成失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