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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失业保险待遇省外关系转移1(转入)

[作者:就业局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8-17 15:51 来源:]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政务服务清单

失业保险待遇省外关系转移1(转入)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省外转移

(转入)

事项编号

 

责任部门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中心

事项类型

职责性管理

承诺期限

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地待遇到账后3个工作日

附加时限

是否立等可取

能否网上申报

是否踏勘

办理窗口

综合楼西区二楼失业保险服务12号窗口

联系电话

0871-633625280871-63362768

办理地点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失业保险服务12号窗口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200697号)

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1.在省外参加失业保险且有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2.户口属昆明市辖区内的失业人员。

所需材料

1.《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转出地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材料;

3.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4.户口册和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5.指定开户银行的银行卡信息;

6.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相关信息;

7.照片两张

8.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办理流程

1.申报。户籍属于昆明市,需要将省外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失业人员,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办理申报手续,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开具昆明市失业保险待遇接收函,由失业人员将接收函交至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财务确认。财务确认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省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至昆明市失业保险基金到账信息;

3.通知。确认到账后,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通知失业人员带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到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转移手续

4.转移。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对失业人员提交的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材料及财务确认信息进行审核,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及领取标准,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材料按户籍转至其户口所在地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5.转入确认。失业人员带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中心开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到户口所在地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现场打印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6.制表。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自受理之日起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号之后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次月记发,每月制作次月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清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增减变动清册等相关表格;

7.复审。每月将次月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科进行复审;

8.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每月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科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到各县区医保中心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9.发放。每月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科将当月审核过的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表及相关报表交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财务处,财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交由指定银行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