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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失业保险待遇省外关系转移2(转出)

[作者:就业局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8-17 15:51 来源:]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政务服务清单

失业保险待遇省外关系转移2(转出)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省外关系转移

(转出)

事项编号

 

责任部门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中心

事项类型

职责性管理

承诺期限

即办

附加时限

是否立等可取

能否网上申报

是否踏勘

办理窗口

综合楼西区二楼失业保险服务12号窗口

联系电话

0871-633625280871-63362768

办理地点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失业保险服务12号窗口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200697号)

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参保单位的失业人员;

5.非云南省户籍失业人员。

所需材料

1.《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本人申请转至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3.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4.户口册和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5.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6.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函;

7.《单位职工失业申请登记证明书》;

8.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办理流程

1.申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到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注: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2.初审。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对失业人员提交的申领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及领取标准;

3.确认。现场打印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4.申请转移。失业人员向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提交个人申请和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函;

5.转移。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信息按户籍转至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出具昆明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6.报送财务。将昆明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报送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财务处,财务处根据转移单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转至户籍所在地(省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