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政务服务清单
企业新招员工就业录用登记
事项名称 | 企业新招员工就业录用登记 | 事项编号 | |||
责任部门 |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中心 | 事项类型 | 职责性管理 | ||
承诺期限 | 现场办结 | 附加时限 | 无 | ||
是否立等可取 | 是 | 能否网上申报 | 否 | ||
是否踏勘 | 无 | 办理窗口 | 昆明人力资源中心1楼12-14号窗口 | ||
联系电话 | 0871-63353827 | ||||
办理地点 | 昆明市民航路229号昆明人力资源中心1楼12-14号窗口 | ||||
办理依据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号) | ||||
申请条件 |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市属用人单位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含市属外资企业)内新招员工就业必须进行录用登记。新招员工就业必须进行录用登记是证明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登记,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初次录用后,由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30内办理此登记。 | ||||
所需材料 | 一、办理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市编办同意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相关批复等; 4. 使用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的需提供批复复印件。 二、办理登记新招员工需提供: 1.新招员工属于“应届、就业期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提供《**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其中之一或者《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对于没有上述证件的毕业生,应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2.新招员工不属于“应届、就业期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 (1)无论属于本市、本省、外省户籍,均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手册》原件; (2)对于外省户籍人员,无法完整提供以上所规定相关证件的,必须提供《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或《昆明市居住证》复印件,同时,由新招员工本人在复印件上对未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原因及目前的就业状况进行说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核实,并加盖公章。对于该新招员工目前是否符合就业条件等情况,我中心将无法做实质性审查,也不能提供相应的登记记录建档、查询服务。对于用人单位在办理后续事宜,如社保参保,解除合同退工手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不便及其他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及新招员工本人共同承担; 3.《劳动合同书》(若劳动合同备案/鉴证登记机构需要存档,则增加一份),填写时应符合签订劳动合同须知的要求,合同内容不能涂改、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月薪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式二份); 4.《新招员工就业录用登记表》(一份); 5.《新招员工就业录用登记花名册》(一式二份); 6.单位招用人员报盘模板(电子版)。 三、中介代办、劳务派遣企业在办理时,必须出示实际用人单位的委托代办协议或派遣协议。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
办理流程 | 1.申报。企业按上述所需要求准备上述材料; 2.审核。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窗口,由窗口经办人员进行审核; 3.确认。窗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程序进行登记,并加盖单位公章,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