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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签发

[作者:就业局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8-17 15:51 来源:]

《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签发

事项名称

《就业创业证》办理

事项编号

 

责任部门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力市场管理处

事项类型

职责性管理

承诺期限

现场办结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立等可取

能否网上申报

是否踏勘

办理窗口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联系电话

0871-63362136(个人办理咨询)   0871-63353827(单位办理咨询)

办理地点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是指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人才服务中心,其中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东川、滇池旅游度假区的劳动者个人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申报,办理地点在社区(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窗口。

2.昆明市民航路229号昆明人力资源中心1楼13号窗口。(服务对象为省属、市属等企业)

3.昆明市官南大道378号南坝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窗口(暂停办理)

4.昆明市民航路229号昆明人力资源中心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服务对象以高校毕业生为主)

注:个人申请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单位工商注册地、户籍地、常住地任选一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用人单位用工退工登记在工商注册地区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省属、市属企业在民航路人力资源中心13号窗口办理。

办理依据

1.《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3.《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5〕61号)

4.《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厅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文件的通知》(昆人社通〔2016〕122号)

申请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以下人员:

1.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

2.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

3.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

4.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

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6.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

7.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劳动者;

9.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10.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11.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12.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所需材料

1.《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

2.《云南省用人单位人员就业(录用)登记表》或《云南省用人单位人员失业(退工)登记表》;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两张两寸白底彩色照片;

5.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或者昆明市居住证。

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已就业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

2.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3.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5.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6.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8.非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常住地证明材料;

9.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办理流程

办理步骤:

1.申请。申请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携带相关资料到服务窗口;

2.审核。窗口经办人员审核资料,符合办理的给予受理;不符合办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资料,或到符合申请人申办的经办机构受理;

3.办理。能够当场办结的,告知申请人立等可取;不能当场办结的,说明原因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