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就业服务清单 |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备注 |
1 | 贷免扶补一次性创业补助 | 2009年以后享受“贷免扶补”首次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 | 按规定兑付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 | |
2 | 创业导师登记申请 | 创业导师 | 审核进入导师库 | |
3 | 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 | 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业的大学生 | 大学生创业补贴优先扶持全省重点产业、各地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用于创业经营活动。对在州市以上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名次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扶持。项目经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无偿创业补贴。原已享受大学生创业扶持中无偿资金资助的创业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 |
4 |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 具备互联网相关知识有网络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本省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网络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以上,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1200元/人的标准申请补贴。培训合格率在50%至90%之间的,按9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低于50%(含)的,不给予培训补贴。(补贴申报可委托培训机构统一申报) 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和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开展SIYB培训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900元/人的标准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到50%-90%的,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低于50%的,不给予补贴。 | |
5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一、个人可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对象为: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刑满释放人员;⑤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⑦返乡创业农民工;⑧网络商户;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从事自主创业均可申请。(大学生村官指体制外的) 二、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指按工信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 | 一、即对在我省从事自主创业的人员,按规定提供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二、即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提供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
6 | 《就业创业证》办理 | 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相关登记的劳动者。 | 《就业创业证》的发放范围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 (一)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 (三)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六)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 (七)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 (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劳动者; (九)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十)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十一)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 |
7 | 单位申报就业登记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应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录用登记。 | |
7+ | 单位申报失业登记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或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 |
8 | 个人就业登记 | 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个人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创业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 | |
9 | 个人失业登记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 劳动者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失业登记。 |
10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社会全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云人社通〔2018〕177号)规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人社统EP11号报表) | |
11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云南省范围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企业的在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 | 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参保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参保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对于每年公布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上浮30%,其中补贴标准初级(五级)1300元,中级(四级)1950元,高级(三级)2600元。同一参保人一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职工或者企业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核发时间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证书之日算起,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 |
12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云南省范围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失业人员 | 失业保险金 | |
13 | 招聘岗位信息发布查询 | 法定年龄内的劳动者 |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业务。 | |
14 | 职业指导信息发布查询 | 法定年龄内的劳动者 |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业务。 | |
15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享受补贴人员”)。 |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按照初级不超过100元、中级不超过120元、高级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
16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享受补贴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 1、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均可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每人每年可享受2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余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v职业培训补贴。 2、按照《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600元—1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600元—12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300元—1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属于我省深度贫困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30%。 3、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不超过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4.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自主选择经人社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项目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到户籍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 |
17 | 失业保险服务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在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 |
18 | 失业保险服务价格临时补贴申请 | 在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关于印发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7]200号):补贴标准: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月同比涨幅乘以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取整。 | |
19 |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 | 在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已农民工身份参保的失业人员 | 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同类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 | |
20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在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计算,抚恤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个月计算。 | |
21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云南省范围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 | 参保职工跨统筹地或者跨省转迁的,凭有关证明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转迁手续。 | |
22 | 稳岗补贴申领 | 1.在昆明市范围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企业; 2.在深度贫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 | 按照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或60%给予稳岗返还资金 | |
23 | 失业保险参保失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为纳入国家鉴定的工种)的,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7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性质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 |
24 | 社会保险补贴 | 我省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 按照先缴后补的要求,对享受对象给予一定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 | |
25 | 就业见习补贴 |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院校毕业生或具有我省户籍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 纳入就业见习帮扶计划 | |
26 | 求职创业补贴 | 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3个藏区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
27 | 就业扶贫补贴-鼓励组织劳务输出补贴。 | 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和农村劳动力经纪人 | 补贴标准为省外转移300元/人、县外转移200元/人 | |
28 | 就业扶贫补贴-—次性交通费补助 | 符合条件外出务工、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 | 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凭车票按最高不超过500元/人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助,深度贫困县贫困劳动力到省外务工的可按其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全额报销,不受500元/人的上限控制 | |
29 | 就业扶贫补贴-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 “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大龄劳动力、残疾家庭劳动力和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 | 符合条件安置在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上的人员,可享受500元/人·月标准的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 |
30 | 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 | 以促进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鼓励服装加工、手工编织、旅游产品、农产品加工、种养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等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经营主体,利用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房屋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等场地,建设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或生产加工点 | 吸纳贫困劳动力不少于5名,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就业扶贫车间1000元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 |
31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商定就业困难人员 | 符合条件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可享受一定标准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