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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8-09 15:40 废止日期: 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
文号: 关键字: 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
名 称: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9 15:40 浏览次数: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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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阳宗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本市工伤认定工作,使工伤认定业务更加便民高效,管理责任更加明晰,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安全风险防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昆明市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伤认定管辖范围 全市工伤认定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方式,由市、县(市)区及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承担。

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按管辖分工负责办理工伤认定工作,以本部门名义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负责协调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所涉及的信访咨询、投诉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由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继续按委托办理方式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认定结论。 

全市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具体划分为:

(一)昆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工伤认定工作

1.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昆机关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2.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二)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工伤认定工作

1.在本行政区域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2.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认定工作由登记注册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3.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不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4.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5.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均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注册地不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生产经营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三)按项目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明确工伤认定相关法律责任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自觉接受层级监督和司法监督,所作出的工伤认定案件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自己名义参加应诉。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复议机关为同级人民政府,诉讼机关为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

三、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一)建立工伤案件会商制度。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案件会商制度,对涉及死亡(含视同工亡)、工伤保险基金大额支出或疑难复杂工伤认定案件,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真调查核实取证的基础上,在本部门内部组织集体讨论会商后将案件情况和会商意见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大疑难案件提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会商,并由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结论。

(二)建立案例分析研讨制度。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召开案例分析研讨会,针对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准备的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讨,统一认定标准尺度,提高工伤认定工作质量。

(三)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 次工伤认定案卷评查,对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建立行政纠纷情况通报机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全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进行通报,视情形实施责任追究。

(五)建立工伤保险违法行为联动查处制度。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有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查处。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伤认定工作,压实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配齐执法人员,切实保证工伤认定调查必要的经费支出和案件办理必需设备,保障工伤认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化工伤认定业务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化解因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纠纷能力,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防范工伤保险基金风险。

(三)强化指导监督。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指导,开展业务培训,采取规范业务流程、召开研讨会、案件会商、专题座谈以及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提高全市工伤认定业务水平,保证案件质量。

(四)密切协同配合。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切实履行书面一次性告知义务,对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但不在管辖范围的,由首问地负责协调落实管辖地,并进行案件移交,告知申请人移交受理部门。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案件受理有分歧的,由首问地报请昆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五、本通知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之前昆明市关于工伤认定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21 年11 月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21〕168号)

政策解读:关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21〕168号)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