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答: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包含省外转入和省外转出两个大类,每个大类又包含流动就业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两种情况,共计4种类别。
1.省外转入
(1).流动就业人员:
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在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缴费的,可将省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现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参保失业人员在省外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且户籍地在我市的,可选择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地领取,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2.省外转出
(1).流动就业人员:
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外省就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可将我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现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参保失业人员在我市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且户籍地在省外的,可选择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二.参保职工怎样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答: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信息,选择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经办机构(转入地)和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转出地),选择本人状态(流动就业或申领失业金)。通过本人身份认证后,发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申领。转入地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即发起后续转移流程,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转移办理进度。转入地和转出地一定要选正确,若选择错误转移申请会被拒绝。
三.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本人状态分为流动就业和申领失业金,这两类状态有什么区别?
答:流动就业指的是申请人跨省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以流动就业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人在转入地必须是参保缴费状态。申领失业金指的是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选择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回户籍地,并申请失业保险金转移至户籍地领取,转入地必须是户籍所在地。
四.参保失业人员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就业参保后再失业时,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是将转出地和转入地未计发待遇的累计缴费月份数累计相加后按照转入地的标准计算待遇月份数吗?
答:是的。参保失业人员转入失业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将未计发待遇月份数虚拟核定为调转核定待遇月数,这个调转核定待遇月数可以拿来验算对方将要转账的失业保险费用金额,不做为后期核定失业待遇的依据,系统核定参保失业人员的待遇算法为将此人在转出地的未计发待遇的缴费月数与转入地的未计发待遇的缴费月数累加合并后,根据转入地的现行核定方法和待遇标准计算核发待遇,如果此参保失业人员在转出地存在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月数,那么系统再将以上核定出的待遇月数加上这个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月数才是最终待遇。例:李某在杭州(转出地)有一段未计发待遇的缴费月数22个月,根据杭州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转移时调转核定待遇月数为3个月,且李某在转出地还有2个月的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月数,另外李某在昆明(转入地)也有一段未计发待遇的缴费月数11个月,李某失业后若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系统将两段参保缴费月数累计为22+11=33个月,33个月相当于参保缴费2年时间,根据云南省相关规定,李某可以按月领取总共4+2=6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五.参保缴费不满12个月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可以转移吗?是连续计算吗?
答:符合条件可以转移,但不会连续计算。根据相关规定,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地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时调转核定月数为0,不会增加参保失业人员在转入地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月数。
六.群众在外省有9个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群众户籍地在昆明市,在我市失业保险处于停保状态,那可以将省外9个月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转到我市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规定: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参保失业人员在我区失业保险已经处于停保状态的,不符合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条件,不能将省外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转移至我市。
七.参保失业人员在上海失业并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回户籍地昆明市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按照上海标准还是按照昆明市标准领取。
答:根据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规定: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从省外转入到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金按照我市标准执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参保职工在我市失业保险处于参保状态,但一直未缴费,能否将省外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转入我市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规定,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必须是参保缴费状态。
九.参保职工在我市失业保险处于参保缴费状态,能否将多个省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转入我市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规定,符合转移条件的,参保职工同时可以把多段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转入我市。
十.在省外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如果在省外多地存在多个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可以把所有参保缴费记录转入我市统一核定待遇吗?
答:可以。申请人须将多地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转入我市后,再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样才可以将所有参保缴费记录汇总后在我市核定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