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社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用人单位: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 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90元,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调整为19元。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40元,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调整为18元。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90元;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调整为17元。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 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计算口径
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 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 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 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施行时间
述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 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附件: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 年 10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
地 区 类 别 | 月最低 工资标准 (元/月) | 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 (元/小时) | 适 用 地 区 |
一 类 地 区 | 1990 | 19 |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 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 宁区和安宁市、嵩明县。 |
二 类 地 区 | 1840 | 18 | 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 区;其他州市所辖县级市及 市辖区;玉龙县和德钦县。 |
三 类 地 区 | 1690 | 17 | 其他各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