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政策解答
问: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范围是什么?
答:昆明市范围内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问: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对象是什么?
答: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存储工资保证金。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取什么方式存储?
答:工资保证金采用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规定的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的方式存储,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简称“保函”)替代,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存储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问: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名义套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关于依法处理根治欠薪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规定: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编造虚假的工人花名册、身份信息、出勤(工作量)记录、工资表等资料,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名义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套取资金等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被依法不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诈骗公私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需要那些材料?
答:1.《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协议部分复印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的报告、开工令、中标通知书等;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的流程是什么?
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为现金存储或保函替代存储两种方式。
(一)现金存储
现金存储可自行选择银行存储或者可申请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存储两种方式。
1. 自主选择银行存储。存储单位携材料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规定的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银行应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按《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要求,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至专用账户,存储之日起10个工作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副本和银行出具的存储凭证(银行回单或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报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保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2. 选择人社部门专用账户存储。选择在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须提交选择在人社部门专用账户存储申请书,按《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要求,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至专用账户,总包单位持银行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二)保函替代存储
1. 施工总承包单位携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和协议部分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交《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存储手续;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出《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
3. 总包单位选定担保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担保机构开出《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担保通知书》和《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担保保证金存储通知书》;
4. 担保机构与总包单位签订《担保合同》,办理好相关担保手续,存储项目担保保证金,担保机构开出《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担保函》,总包单位持银行开具的《担保保证金到账通知书》和《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担保函(正本)》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条件是什么?
答: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县(市)区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使用保证金(保函)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流程是什么?
答:1.存储单位或用人单位携带《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的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凭证(银行回单或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资金到账通知书》(如原件遗失,须单位提供红头的情况说明文件)、《承诺书》、《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委托书》、《XX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确认表》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手续;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开出《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通知书》;
3. 监管银行依据《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通知书》和《XX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确认表》直接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至农民工本人银行卡。
特殊情形:
(1)如存储单位名称变更,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变更登记的资料;
(2)如项目已完工,须提供完工(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证明书、验收(合格)证明书等,完工(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证明书、验收(合格)证明书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与原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发改、规划、住建等)出具的批准更名材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的,须提供更名书面情况说明并经竣工验收备案机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3)如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第三方单位代为存储,须提供存储单位和第三方单位的情况说明、第三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不得涂抹、粘贴、覆盖,均需加盖公章。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后需补足吗?
答: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保函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总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或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公示栏、宣传橱窗等区域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照原渠道返还的原则返还,原存储单位的存储账户已销户的,原存储单位可申请返还至本单位基本账户,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返还至其他账户。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的流程是什么?
答:1.存储单位携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的存储凭证(银行回单或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资金到账通知书》(如原件遗失,须单位提供红头的情况说明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证明书、验收合格证明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专业)分包单位《无拖欠工资承诺书》、《公示》、公示现场照片和工程建设项目完工(竣工)后实地照片至少各1张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返在手续;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存储单位提交的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材料进行核查,对工程建设项目公示情况及有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进行实地核查。达到返还条件的,在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上就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3. 公示期满,未发现存在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符合返还条件,审批后向存储单位和银行开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书》,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至存储单位的指定账户。
特殊情形:
1. 存储单位名称变更,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变更登记的资料;
2. 完工项目的完工(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证明书、验收(合格)证明书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与原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发改、规划、住建等)出具的批准更名材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的,须提供更名书面情况说明并经竣工验收备案机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3. 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由第三方单位代为存储,须提供存储单位和第三方单位的情况说明、第三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原存储账户销户或异常,不能返还至原存储账户,需返还至存储单位基本或者其他账户的,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中写明原因,并提供原存储账户销户的印证材料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等材料;
5. 原存储单位破产清算,原存储单位管理人申请返还至管理人账户的,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中写明原因,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和管理人账户的《开户许可证》等材料;
6. 如同一家单位的多个项目同时办理返还工资保证金的,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中写明情况,提供存储工资保证金明细表(每个项目写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储时间、存储金额等信息)。
以上材料不得涂抹、粘贴、覆盖,均需加盖公章。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返还的情形是什么?
答: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返还工资保证金:(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