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维聪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云南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依法对刘维聪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决定,由于我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019220250019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2025 年 8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