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报销有关情况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06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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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2015年8月出台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昆政发〔2015〕37号),其中规定了“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同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或享受了其他形式的政策优惠和减免的,须先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其他渠道支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差额部分。”由于部分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到昆明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时,因医院或个人的原因出院后未能刷卡结算,个人垫付医药费后到县区医保中心不能手工结算,造成该部分参保人无法进行生育保险的报销,群众意见较大。针对实际情况,2016年12月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报销有关情况的通知》(昆人社通〔2016〕299号)。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报销,规定了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到昆明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给予刷卡并按规定报销其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因各种原因未刷卡进行医保报销生育住院医疗费的,各县区医保中心应及时进行手工结算,按规定报销其生育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