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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50100153-202205-346817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5-31 15:19
名 称: 关于《调整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标准》(昆人社〔2018〕190号)文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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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标准》(昆人社〔2018〕190号)文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31 15:19 浏览次数: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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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依据

《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进行适当调整。当月执行的缴费标准为当期缴费标准。

二、 政策意义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基本生活,确保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不降低,此次调整将在原有基础养老生活费领取标准基础上增加50元,缴费也按新缴费标准执行。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高达到430元。

三、 调整范围

参加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参保领取养老待遇的,本次只调待遇,不补缴差额保费;本通知执行前已经按原标准缴费部分(已缴费月数),本次调整后的差额不再补缴,本通知实施后的缴费按新标准执行。

四、 调整标准

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安宁市、呈贡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的被征地人员基础养老生活费(分高中低三个档次)从每人每月380元、340元、310元调整为430元、390元、360元;晋宁区、宜良县、石林县、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汤池镇、阳宗镇)的被征地人员基础养老生活费从360元、320元、290元调整为410元、370元、340元;东川区、嵩明县、富民县、寻甸县、禄劝县的被征地人员基础养老生活费从340元、300元、270元调整为390元、350元、320元。

五、 被征地目前执行的政策

2020年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2020年2月28日市政府印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0〕3号),原《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于2020年3月1日废止。

六、 政策的衔接并轨

2020年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开展了被征地衔接并轨工作,已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0〕3号)文件,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办理退保。


政策文件:昆人社通〔2018〕190号关于调整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