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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50100153-202209-394077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9-13 09:33
名 称: 关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21〕168号)政策解读
文号: 关键字: 工伤,认定,工作

关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21〕168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3 09:33 浏览次数: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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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21168号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市工伤认定工作,明晰工伤认定管理权责使工伤认定更加便民利民,结合我市工伤认定工作实际和突出问题,《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21168号)。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09年以来,我市明确工伤认定以委托方式部分由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昆明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法律责任主体。运行至今,委托方式办理工伤认定问题日益凸显,一是工伤认定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不能体现便民利民;二是工伤认定不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无法得到切实提高行政纠纷得不到有效化解和减少

二、文件制定过程

审慎推进工伤认定权限明确工作,积极开展前期专题调研论证各项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上级机关、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题研究。

文件明确事项

在以往工作基础上,就全市工伤认定管辖权限作如下明确:一是明确管辖范围,以现行委托办理工伤认定管辖范围为基础,全市工伤认定分级负责,由市、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承担,保持管辖范围的延续性、稳定性。 二是明确法律责任,市、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办理工伤认定各项工作,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复议、诉讼。三是强化指导监督,建立案件会商、案例分析研讨、案卷评查、败诉通报及联动查处等工作机制、制度,强化对工伤认定工作事前、事中、事后指导监督。四是压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同配合等有关工作要求。

四、文件执行日期

通知于20211117日,2021121日起开始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自己名义开展工伤认定各项工作,参加复议、诉讼;执行日之前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按原委托办理方式继续办理完成。

政策文件: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